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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首发专项实施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英文标注:“The capital health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special”)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的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配其用于其他相关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与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将该记录作为其参与首发专项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首发专项申报、评审、立项、公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申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当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实施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所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其下一次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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