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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经单位推荐可以成为首发专项的评审专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第十五条 首发专项的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在专家评审环节开始前主动回避。
  申报项目时,申报人可以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评审专家回避的申请。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并初步确定首发专项资助项目数量与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 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实行保密制度。
  参与评审的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和评估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尚未公布的评审或评估结果。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八条 首发专项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通过审议的拟批准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进行为期14日的公示,并将相关内容通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投诉举报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及理由。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核实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定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首发专项的实施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
  (二)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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