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首发专项。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
(三)是否符合医学伦理;
(四)项目产出的预期效果。
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审核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申报首发专项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人每次限牵头申报一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条 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首发专项项目。
申报首发专项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资助同一研究项目的,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特殊说明。
在研首发专项项目又获得其他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一种资助渠道,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首发专项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等环节依次进行。
专家评审应当包括函评、会评和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 接到申报材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家遴选规则,产生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