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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1〕23号)


各有关单位: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为实现首发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发专项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青年项目。
  第三条 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
  (三)组织建立首发专项评审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
  (四)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 首发专项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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