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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7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养老金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新人险字[1998]2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7%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仍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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