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需求;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五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六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底蕴丰厚的古村落、古民居。属于独立的C、D级危房,尽可能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以保持原有的地方建筑风格;属于历史文化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所有历史建筑不得拆建,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七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八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九是各县(市、区)在确定危改对象时,今年要优先把茅草树皮房纳入改造范围,各县(市、区)年内要全部消除茅草树皮房,整体完成全区茅草树皮房改造任务;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边境0-20公里有农村危房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以及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和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十是对于无房户,各县(市、区)要严格把关,除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含所有家庭成员)、形成无房的原因(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盖章证明)等资料,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安排。同时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备案。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在整体开工建设前,由市将实施方案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1年11月上旬,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2.开工建设阶段。
2011年第二批试点争取在11月全面开工,12月底前竣工。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相关进度报送工作。
3.竣工验收阶段。
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完成改造的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1年12月底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2012年1月底前组织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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