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管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驻疆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驻疆企业由其总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要将其总公司年金方案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告知。
三、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应将企业年金托管方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四、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修定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84号)文件与本通知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