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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险字[2001]64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问题。凡在我区范围内有雇工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雇工是城镇户口的,还是农村户口的,也无论是自治区境内的,还是自治区境外的,都必须依法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关于乡镇企业参保问题。凡经营场地设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乡镇企业参加统筹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原国有单位职工转入乡镇企业后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者外,原则上仍由原企业继续支付养老金。乡镇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除原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和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外,应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关于农民工、外来工参保问题。在城镇各类企业从业的农民工、外来工,凡在该企业从业一个月以上的,企业都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外来工离开企业,凡继续在自治区境内各城镇就业的,可办理续保或转保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保险关系。外来工离开自治区,属农村户口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保留保险关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属城镇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转保和退保手续。
  四、关于延迟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延迟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符合新政发[1998]9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可允许补足15年缴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符合9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其他企业(国有企业除外)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也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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