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这不但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而且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坚决杜绝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现就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政策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除以上规定外,目前国家和自治区还对有些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作出了政策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少数远离城镇并经法院判定无资产变现或不能变现的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不得与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政策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提前退休的适用范围。各地每年办理病退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参保总人数的5‰。凡违规提前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养老金。对违规提前退休人员必须坚决清退,该清退而不清退的,由当地财政负担其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及按国家和自治区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待遇除个人帐户储存部分外,每提前一年减发2%。
二、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退休审批,从现在起,在正式审批退休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委托企业公示的,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公示范围为熟悉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公示内容除拟退休人员的一般情况外,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病退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公示期满后,该企业劳资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联合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公示结果的证明,对经公示确实无问题的,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