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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职能单位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离退休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职能单位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离退休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6]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职能单位离退休人员移交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5]34)精神,现就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职能单位离退休人员移交后离退休费发放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发明电[2005]34号文件规定:乌鲁木齐铁路局移交我区管理的社会职能部门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原单位。其所需经费分别处理,移交中小学、职业学校的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接收地财政负担;移交医院、幼儿园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负担的乌鲁木齐铁路局原医院、幼儿园离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接收管理。其待遇按照新政函[2005]152号文件规定:移交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在今后增加退休费时进行调整。其统筹内支付项目不变,其离退休费调整按事业单位养老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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