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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塔什库尔干等10个县工作满十年以上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塔什库尔干等10个县工作满十年以上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6]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行业统筹各单位:

  根据新劳险字[1980]309号文件精神,在塔什库尔干、伽师、民丰、且末、若羌、阿合奇、乌恰、青河、富蕴、吉木乃县境内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时仍在当地企业工作的,退休年龄在掌握上可比正常退休年龄放宽三至五年。在塔什库尔干、伽师、民丰、且末、若羌、阿合奇、乌恰、青河、富蕴、吉木乃县境内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后调离这些县到新疆其他地区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年龄不得放宽。由于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养老金计发办法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进行了改革,在上述县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不再提高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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