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转发《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解决监狱和劳教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我区监狱和劳教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监狱和劳教企业及其工人(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不含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监狱和劳教系统所属企业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参加自治区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监狱和劳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业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直接经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分别负责按月征缴和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上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本通知下发前监狱和劳教企业及其工人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关系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不转移基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随同转移。
三、监狱和劳教企业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单位和职工应按自治区企业职工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监狱和劳教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劳动合同制和大集体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监狱和劳教企业工人1998年1月1日前参加了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有缴费记录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和大集体职工从招收录用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