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委成员为奇数,评委名单在评审过程对外保密,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与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五、评审程序
(一)申报者应向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玉林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报表;
2.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3.实物代表作品(评审工作结束退还本人),数量不多于三件(套),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或委托人员实地查验);
4.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业绩水平的其它材料;
5.近期2寸个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证明本人材料真实的承诺书;
7.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的材料(实物除外)均应上报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A4),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审查单位的公章。
(二)由申报人所在县(市、区)以上的行业协(商)会推荐,也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查。当地无行业协(商)会,且无工作单位的申报人员,可由两名以上广西工艺美术大师联名向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推荐,并附上推荐证明和推荐意见书,由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申报者所在的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要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负责,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整理后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玉林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疑问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的资格条件、成果业绩向社会公示15天。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整理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后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七)领导小组将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八)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玉林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