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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5.11.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2.1社会动员
  (1)北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2.2社会动员时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3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5.13.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突发事件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3.2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4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和终止
  5.14.1应急行动的中止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当受气象、海况、技术状态等客观条件限制,海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无法进行时,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应急行动。
  5.14.2应急行动的恢复
  当客观条件限制已消除,或获得新的信息经评估认为需要时,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作出恢复应急行动的决定。
  当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应急行动决定后,应将该决定向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对于较大等级(Ⅲ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应急行动的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备广西海上搜救中心。
  5.14.3应急行动的终止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后,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清除或者已经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5 新闻发布
  5.15.1新闻发布原则
  (1)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与北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共同负责。新闻发布稿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所在职能部门拟文,北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核文,分别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通稿由市长签发。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北海海事局领导担任,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
  5.15.2新闻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对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以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获救人员无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办、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4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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