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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级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并按国务院、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可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CH16、CH70,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9)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装载位置及IMDG编号。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2.1遇险信息核实途经
  搜救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管理查询系统、船舶签证系统等核实。
  (7)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8)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9)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外搜救机构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分析评估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并在海图(地图)上标绘出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
  5.3 先期处置
  5.3.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市搜救责任区,按规定启动本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1)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渔业、港口、公安、边防、海警等资源部门发出指令,协调救助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搜救行动。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3.2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3如海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应向市港澳台办或外事办通报。需要向港澳台或外国有关机构进行通报和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5.4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原则: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最低一级搜救中心应首先响应,当应急力量不足或者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响应。
  (3)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接受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应急响应行动的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5 搜救中心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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