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者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