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
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
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
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核确认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主体确认表填报
市有关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本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三种类别,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填写《贺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其中,各法定授权机构、受委托组织将《登记表》分别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二)初审上报
市有关单位对本机关及下属机构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初审后,填写《贺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在11月25日前将填好的《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核确认
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和《汇总表》,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确认。
(四)公告备案
市法制办对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各县(区、管理区)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参照执行,并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布后,15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