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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桂政令〔2010〕55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统一审核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原则

  按照国务院《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要求,行政执法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确认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出等)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清理确认范围之内。

  三、审核确认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

  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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