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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藏政发〔2011〕8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已经2011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制定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方案。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思路和原则
  (一)重要意义。
  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维护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低收入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工作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灵活性原则,运用价格临时补贴,应对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实现同步。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二)启动终止条件。
  第一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度同比涨幅3%为临界点,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步,待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编制启用后,改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5%为临界点,启动和终止联动机制。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内,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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