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奖励异地双语初中班的送生县、办班县和学校,奖励总额5万元。
第八条 对全州教师教育科研成果、各县教育科研目标达标实施奖励,奖励总额10万元。
第九条 评选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00名,每人奖励2000元现金,安排3000元考察学习费用。奖励总额50万元。
第十条 对各县、各学校办学条件、队伍建设及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奖励总额5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到第八条所列内容均为每年评选一次,从2011年开始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内容均为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九条内容从2011年开始实施,第十条从2012年开始实施。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注重社会公论的原则,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科学、系统考核。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以州教育局对口科室、州教科所不定时到县、校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材料信息报送、材料质量、信息采用、教学开展等情况。
第十四条 集中考核以州教育局综合工作组检查各县为主,按照各项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考核、检查、评估验收,评比出名次、等级,每年集中考核1次。
第十五条 综合平时考核、集中考核情况后,州教育局对口科室、州教科所会同分管领导和州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提出奖励初案,经公示等环节后,报局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最终决定奖励等次,报州政府审定,并在教育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各条内容均由州教育局制定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各县校可对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