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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1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
  文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所有的“《审批表》”均修改为“《确认表》”。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中的“相关审批手续”修改为“相关确认手续”。
  “四、纳税人初次购票”修改为“四、使用国标税控的纳税人初次购票”。
  “四、纳税人初次购票”中的“纳税人持已初始化的用户卡以及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审批表》”修改为“纳税人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确认表》”。
  “五、税控机数据报送及清零解锁”之(二)中的“纳税人在授权期间内需领购发票,可不再进行税控报数和清零解锁。”修改为“纳税人在授权期间内需领购发票,必须进行税控报数。”
  “十一、旧税控装置管理”中的“发生信息变更、注销时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通知》(京地税票〔2004〕611号)文件要求执行。”修改为“发生信息变更、注销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文件要求执行。”
  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
  文中“四、发票及税控管理”之(一)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行政审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申请确认。”
  “四、发票及税控管理”之(二)中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宜”修改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事宜”。
  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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