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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中“一、组织机构”的内容修改为“市局残保金管理处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主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业务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97号)
  文中“一、发票管理”之(四)中的“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修改为“第一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二联为抵扣联(绿色)。”
  “二、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之(六)中的“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加盖发票专用章”。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2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中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标题“税控管理”修改为“非国标税控管理 ”。
  第三章 第十一条之(三)“3、”中的“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修改为“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之(一)“3、”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1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9号)
  文中“二、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中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修改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之(一)中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修改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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