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7号)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7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129号)
文中所有的“《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和“《外施企业专用发票》”均修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
文中“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之(二)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办理。”
附件1“《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439号)
第四条中的“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