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决定文书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转交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由其转交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办理人员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 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