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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因此,本许可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和申请方式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招标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受理、审查根据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中标人签订《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依法向中标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二、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三、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四、注销
  注销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行政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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