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59、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种植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6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产、罚款、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
6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业、罚款、取消定点批发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
6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取消定点批发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
6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业、罚款、取消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条
64、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警告、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
65、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四条
66、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处罚种类:撤销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罚款、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
67、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药品、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六条
68、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七条
6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7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
7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
72、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一条
73、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二条
74、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7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76、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77、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七条
(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78、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第
八十五条
(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79、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
80、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8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
82、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
83、违反规定,拒绝进行与药品有关的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九条
84、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与药品有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三条
85、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五条
8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8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8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不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8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宣布其证件无效
法律依据:
(1)《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四条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90、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9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9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证件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9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1)《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94、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95、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96、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9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98、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不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不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未分别储存、分类存放;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