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本局依法依规确定了现行全部行政执法依据,现予发布。
本次清理严格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实施,与本局2008年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比较,新增法律依据2项、执法依据26项、行政执法职权78项,取消执法依据9项、行政执法职权25项。本局对法律法规规章排列顺序按生效年份进行了调整排列。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增、废止的执法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五条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条
4、《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