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计发月数(具体办法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区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应按1年缴费,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养老金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必须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生存证明。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从死亡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因户籍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二)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三)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 相关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