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为统筹核算单位。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采取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