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加强农民工其他公共服务情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农民工疾病防控和流动儿童免疫;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服务和药具;深化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开展“两看一上”活动,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等方面的情况。
(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允许农民工及随迁亲属在进城落户后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权益并依法进行流转的情况。
(八)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农民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城市,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站)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情况。
二、督察的步骤和形式
(一)各地自查。(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请各市农民工办在本地区范围内对照上述督察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自查。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成绩,分析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联合督察。(2011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省农民工办将商请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商务厅、农委、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妇联等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分成3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牵头成员单位联络员带队,对南京、徐州、扬州、镇江、苏州、盐城市进行工作督察。督察组的组成、督察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察形式。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选择重点市、县、社区、乡镇进行实地考察,与基层农民工工作者和部分农民工代表进行座谈。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督察结束后,督察组与当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交换工作意见,进行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督察是“十二五”期间的第一次农民工工作督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对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工作督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根据上述督察重点和主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本地区农民工工作情况。接受联合督察的市要积极配合联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农民工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