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内容
(一)设立标准金融机构。对具有较好经营前景,3年内可达到商业化持续发展要求,能实现保本经营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由地方政府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设立标准金融机构网点。
(二)设立简易金融机构。在具备一定基础条件,地方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可设立简易金融机构。简易金融机构须持证经营,遵循内部可控原则,适当放宽营业时间、安保条件、内部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等要求,业务范围包括存贷款、汇兑和代收代付等基础性金融服务。
(三)设立流动简易金融服务网点。对基础条件差,金融机构保本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可由距离较近的基层银行网点扩大服务功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流动服务。
(四)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对已经实现部分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依托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在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布设ATM机具,或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POS机,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便民服务;推广特色银行卡服务,扩大“惠农卡”、“农民工卡”和“绿卡”覆盖面和服务功能;推行农户联络员制度,选聘农户联络员作为“三农”金融服务中介人员,协助金融机构工作。
四、政策扶持
(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对金融机构在空以乡镇新设立的金融服务网点给予建设补助、对惠农支付服务点给予运营补助,以支持其发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共同制定《青海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补贴标准和金额。
(二)税收、工商扶持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对新设金融服务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新设立的机构,营业税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5年内按3%的税率执行。根据青办发〔2010〕66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合理简化新设(恢复)金融服务网点工商登记手续,并适当减免工商登记费用。
(三)其他扶持政策。银监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适当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人民银行要及时为新设金融机构网点办理支付系统准入等相关手续,制定现金管理的便利措施。公安部门要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新设机构网点进行安全验收,并协助金融机构维护营业网点、自助银行机具的安全运营。电信部门对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新设金融网点的电信服务资费给予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空白乡镇新设的机构网点实行区别对待、单独核算、分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