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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九月)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加快发展,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日益突出,但农村金融仍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亟待提高。目前,全省尚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156个,占乡镇总数的43%,主要分布在青南藏区,涉及人口约95万人。为切实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和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以实现全省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为目标,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扎实推进”的原则和“金融机构自筹与财政补助结合”的扶持政策,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向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方向发展,使涉农金融机构扎根边远乡镇,长期服务“三农”,为民族贫困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目标任务
  针对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资源配置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标地逐步消除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至2013年,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控制在100个以内,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努力提高基层金融服务水平。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降低准入门槛、分类补全机构、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业务可行、成本可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遵循“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的经营原则,因地设立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基本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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