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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绿道范围内防风、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绿道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

  第二十八条 绿道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定点值勤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绿道安全保卫工作。使用率较高的绿道在开放时间每1小时机动巡逻一次,使用率一般的绿道每2小时机动巡逻一次。节假日应加强巡逻力度。

  第二十九条 绿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由绿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绿道上除因巡逻、应急救援、处警工作需要通行机动车外,全线禁止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绿道机动巡逻车及应急救助车采用环保电瓶车。沿线果农进行果园耕种等特殊情况,需要借道绿道通行机动车的,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通行证件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绿道借道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应当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加强交通安全引导。

  第三十一条 在绿道危险地段如堤围、山塘水库水域周边的绿道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牌,以策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民和游客在绿道上应当文明游玩,遵守游玩守则,靠右侧步行,爱护绿道绿化及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绿道上骑自行车应按指示方向以合适的速度行驶,不得危及他人的安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及时报警求助。根据实际情况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一)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夜间骑行应装有照明或反光标志;

  (二)不准在绿道上竞走追逐;

  (三)遇窄道时,不得并排骑行,应主动礼让。如遇道路叉口、桥梁、与机动车道并线的路段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推车通过;

  (四)如遇厂区、办公楼等有机动车行经的出入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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