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道内停车场应保持场地平整、卫生、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
(二)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分属不同区域绿道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并逐步实现通借通还;自行车租赁点车辆排列整齐,车容整洁,服务说明等标识清晰,明码标价,变速自行车要提供使用说明表;自行车租赁经营单位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出租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三)特色旅游购物点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绿道地图、绿道使用小册子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绿道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绿道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道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他生物和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绿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绿道范围内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报当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依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
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从事的商业活动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工商、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绿道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道实行开放式管理,免费使用。根据绿道使用率和设施配套情况,合理确定绿道开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绿道游览的安全。每个驿站应设立保安亭和求助电话,并安排人员值班。驿站配备维修、医疗、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定期保养、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