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绿道建设单位随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同时建立绿道档案,工程竣工后将绿道档案移交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当地档案局城建档案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内绿道控制区(缓冲区),并实施控制管理。绿道控制区(缓冲区)按照《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章 绿道及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绿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
第十六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医疗救助、应急援助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
第十七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招贴;
(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
(三)分类垃圾箱(桶)放置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
(四)给水排水畅顺。
第十八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管理养护,绿地应做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冠型完整,无枯枝败叶,分枝不影响游览和观景,无杂草。
第十九条 绿道内游乐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按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统一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