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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道维护管理工作,完善绿道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保障绿道的完好和安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绿道的维护、使用效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发展、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供电、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绿道管理部门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绿道建设和维护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各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公司对绿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绿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参与绿道维护、经营、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绿道用地及绿道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破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道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的绿道建设规划,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报市绿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绿道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绿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或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绿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设施建设绿道的,在培植树木花草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时,必须兼顾水利工程安全和水利工程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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