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实效。
各地要引导和组织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主动深入乡(镇)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乡(镇)中学“2+1、3+X”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既应开展初高中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又应开展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愿申报、严格评估、县(市)认定”的原则,选择一批基础设施较好、专业设置合理、师资队伍较强、培训质量较高的教育培训机构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和培训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村劳动力选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岗位需求为重点,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专业,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技能训练,突出能力培养。要调整培训内容和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打造专业培训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规划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把它作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抓手,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深入农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摸清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编制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乡、村、户、人,做到培训转移有序开展,确保转移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二)加强培训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在岗农民工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机构和专业认定制度,培训鉴定日常兼管制度、培训成果和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等。要通过认定优质培训机构和特色过硬专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要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并建立奖惩制度。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培训质量差、就业率低的定点培训机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年审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培训工作的督查和资金监管。
各地要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在岗农民工培训的各环节加强监督、考核和检查,以保证培训质量和完成培训任务。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培训、鉴定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防范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对培训、鉴定机构出现虚报冒领资金的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坚决取消培训、鉴定资格,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