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试行)》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党办发[2007]26号),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我们制定了《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自治区重点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各项工作。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突出技工教育特色,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技能训练,使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培养技能人才的综合培训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及企业生产发展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6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勇于改革创新,校长和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具备3年以上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经历,工作经验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能满足教学、实习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