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办技师学院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8]2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43号),为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申办、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学校,具有申办资格。
二、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照《自治区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见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办报告和《自治区技师学院申报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院校和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将合格学校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包括:
(一)地区属学校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函,区属学校由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
(二)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三)学校申办技师学院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提交论证专家名单);
(四)学校申办报告和《自治区技师学院申报表》;
(五)申办学校填写的《自治区技师学院评审细则》;
(六)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认定复印件;
(八)拟设置技师专业(不少于4个专业)的教学计划;
(九)《自治区技师学院评审汇总表》(附件3)。
四、关于技师学院复评工作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要求,自治区将对全区技师学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筹建期,2年后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将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