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5日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报告和学员花名册,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教学计划,经批准后,即可开展培训,同时向有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批准。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并保留完整的教案、考勤、考试资料、学员学籍等资料档案,以备查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进行审查,并对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对不具备办学资质、超办学范围培训、拒不执行培训管理规定、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一个年度内未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
3、定点培训机构对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内容,并按规定享受实用汉语培训补贴。
4、各地要将培训后的取证率、转移就业率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重要标准,原则上经培训合格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培训人数的80%以上,转移就业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80%以上;对达不到此标准的,核减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三)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和拨付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核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培训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加强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及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指导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核点。
1、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当地企业、培训机构建立鉴定考核点,方便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设置独立账户,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鉴定考核台账,保留鉴定考核及鉴定补贴相关资料,以备查验和工作考核。
2、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其职责为:
①具体实施初级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