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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的意见

  2.大中专毕业生在团场就业,实行就近就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安排到生源地所在地县(市)区域内的团场就业;少数条件较差、生源地所在地县(市)区域内又没有团场的,可组织他们到开发条件较好的团场就业。
  3.按照新党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凡两年以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社区服务和开办服务企业,可按新党办〔1999〕23号文件和新党发〔2000〕10号文件,享受土地审批、贷款和减免税费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师、团场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使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对到团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尽可能地安排到适合于发挥其特长的一线去工作。对专业对口、素质较好、团场急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录用到各种业务岗位就业,并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同工同酬,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5.对参加经营承包的大中专毕业生,团场要做好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帮扶工作,并为其划分自用地1.5至2.5亩,鼓励其发展庭院经济;从事土地承包的,3年内生产资料费用可不实行自理,由团场先垫资,年终统一结算;团场要通过帮扶,使他们前3年的收入不低于从事同类劳动的职工平均收入水平。
  6.积极为在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住宿条件和生产工具。对已经成家或就业后成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自治区、兵团、团场共同筹资,为其提供一套不低于60平方米的砖房,在团场就业满5年,房屋产权归本人。
  7.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按“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落实岗位,以便集中帮扶,加强培训。团场有业务和技术岗位需求时,要提前组织专业相近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有相应的工作技能,适应新的就业岗位。
  8.对已成家有子女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子女入托、就学与团场职工子女享受同等待遇。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风俗习惯,为他们提供这方面的生活条件。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就近就便、双向选择的原则到兵团团场就业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作如下安排:
  生源地属阿克苏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兵团农一师所辖团场就业;
  生源地属巴州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兵团农二师所辖团场就业;
  生源地属喀什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兵团农三师所辖团场就业;
  生源地属伊犁州(除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和奎屯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兵团农四师所辖团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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