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的意见
(新兵党发〔2002〕17号 2002年7月20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自治区稳定和发展大局、促进民族团结、加强兵团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兵团各级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既能为地方政府分忧,又能为人民群众解难,还能促进兵地融合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兵团“三个队”、“四个力量”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兵团职工队伍结构,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兵团的信任和支持。兵团各级要像当年吸收祖国各地大中专毕业生和知识青年参加兵团建设一样,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热情欢迎,切实把这一重要决策贯彻好、落实好。
二、兵团各级尤其是师、团两级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宣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兵团是新疆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经济基础较强,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吸纳高素质人才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条件;宣传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自愿到兵团团场就业。同时,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负责地向当地党委、政府介绍这些年团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情况、提供就业岗位,由当地党委、政府公布。
三、认真执行自治区和兵团制定的就业优惠政策,为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提供政策保障。
1.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认真结转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的各种关系。从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之日起,就要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规范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要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的户口关系,家在城市(镇)属非农业户口的,户口可以不迁;家在农村(场)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团场就业两年,其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