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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和服务期满的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主要考核日常工作、服务业级等。考核结果报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会同对口业务部门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备案。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将会同地州对“三支一扶”计划年度和每期实施的总体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其中: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以及招募时的体检费每人300元和岗前培训费每人500元,由自治区财政支付;
  交通补贴费按“三支一扶”大学生家庭所在地至服务地之间的实际路程(含每年一次探家路费),和汽车、火车、普通客车标准,由地、州财政支付。
  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0元,由县级财政支付。服务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适当生活和交通费补贴。食宿由用人单位解决。
  各地、州、市、县(市)“三支一扶”办按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指定的银行、保险公司统一办理银行卡、保险等相关事项。
  五、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就业岗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有效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服务单位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聘这部分毕业生。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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