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新司通[2007]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兵团司法局,兵团律师协会、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律协直属分会:
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21号《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精神,结合新疆律师工作实际,司法厅决定: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自2007年8月1日起,全部移交给律师协会承担。希望各地律协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注重发挥 “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积极性,认真做好职能划转和交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规范实习活动,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及考核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自即日起,向当地律师协会移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有关资料,并指导律协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二、各地律师协会要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实习管理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律师实习管理职能划转与移交期间的注意事项:
(一)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期满且已在新疆律协举办的上岗培训班结业,满足此三个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按原规定执行;自2007年8月1日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由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负责,考核结果报新疆律协备案;其集中培训由新疆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三)受理实习登记的地方律协在完成审核后,应将受理情况报新疆律协备案(www.lawyer.org.cn)。
四、新疆律师协会要结合《实习管理规则》在我区的实施情况,制定符合新疆实际情况且操作性较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审核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