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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为贯彻执行好《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我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法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工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能够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上的保障。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在工作性质、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四、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五、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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