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
(2002年)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法[2002]22号通知的要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该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省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3、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