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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
(2002年)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法[2002]22号通知的要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该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省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3、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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