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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予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推动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效显著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向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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