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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产业园区政策导向机制,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度

  (一)明确各园区鼓励类产业和限制类产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引进和扶持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通过产业链的配套和延伸,助推主导产业快速裂变扩张,带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对园区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不准进入,尤其是严格限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淘汰类的产业进入。对《哈尔滨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鼓励和限制类之外的产业项目,各园区可根据各自总体规划自行发展。

  (二)鼓励类产业政策。
  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各区、县(市)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园区用地,最大限度满足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用地。
  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和区、县(市)均应设立支持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导向资金,其中市级导向资金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导向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融资平台、技术研发检测平台、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环保平台、公共展示平台等方面建设,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园区投资项目的支持。对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投资项目,市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在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投资项目的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加大对园区工业企业的扶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内优势龙头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首台(套)、技术中心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对申请银行贷款的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工业企业的发展。引导、支持企业向园区集聚。鼓励三环内搬迁的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搬迁企业必须到市工信委报备,由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鼓励和限制类产业发展定位,指导企业搬迁到可以准入的园区。有关部门要为符合产业发展的入园工业企业和项目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搬迁工业企业,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9号)有关规定,生产型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或异地新建分厂,从新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对园区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各产业园区按照各自区位、资源等优势,结合产业发展定位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对园区在招商引资中招到的限制项目,由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到可以准入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前2年的经济指标和税收归招商引资园区,2年后归落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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