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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报销:医疗机构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和出院结算清单等,及时到县项目办办理报账手续。县项目办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一个月内(连同第三联单)汇拨至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拔付给孕产妇。医疗机构要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五)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项目办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县项目办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等按季度报地区妇幼保健院,按时完成网络直报。

  五、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相关部门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二)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县财政应将本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工作经费,支持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

  (四)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免收规定的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项目办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五)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县卫生局根据地区卫生局要求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并与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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