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决定
(甘政发〔2011〕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农药经营者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农药经营者并说明原因。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户农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
(三)有与其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农药储存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
(五)注册资金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农药经营者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